西藏自治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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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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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策依据
《西藏自治区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办法》(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46号)、《西藏自治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操作规范(试行)》(藏政办发[2004]38号)、《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民政厅 财政厅关于<西藏自治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藏政发[2007]55号)、《西藏自治区申请救助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试行)》(藏政办发[2014]133号)、《西藏自治区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藏民发〔2016〕290号)西藏自治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试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
二、出台时间
2002年4月、2004年5月、2007年8月、2014年12月、2016年9月
三、保障范围
持有我区户口且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是认定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三个基本要件。
凡持有我区户口且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自治区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经济状况即家庭收入状况和家庭财产状况符合《西藏自治区申请救助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试行)》规定的,均可根据户籍类别,提出最低生活保障申请。
四、保障标准
2017年,我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每人每月700元,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每人每年3311元。农村低保实施分类保障,即分为重点保障对象、特殊保障对象、一般保障对象三类。重点保障对象,是指低保家庭中因长期患病丧失劳动能力的农村居民,丧失劳动能力的老年人和残疾人,其保障标准为每人每年2931元;特殊保障对象,是指低保家庭中丧失部分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其保障标准为每人每年2327元;一般保障对象,是指低保家庭中的其他成员,其保障标准为每人每年1613元。
五、申请、审核、审批程序
(一)申请: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应当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本人或代理人向户籍所在单位、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家庭成员共同填写《西藏自治区城乡居民家庭救助申请表》及《西藏自治区申请救助居民家庭收入及财产查询授权书》(申请人不予授权的可拒绝接收申请)。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单位、村(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
申请时须提供以下相关证明材料: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下岗证、离退休证、结婚证、离婚证(判决书)、残疾证、学生证(入学通知书)、工资收入证明、病情证明、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证明、按有关政策领取一次性补助费(经济赔偿)的凭证或有关裁决判决材料等。
申请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1.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据实申报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并签字确认;
2.履行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配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入户调查及核对机构依法开展家庭经济状况的核对工作;
3.承诺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完整。
(二)审核:申请人所在单位、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受理救助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应当在申请人所在单位、村(居)民委员会的协助下,组织2人以上调查人员,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单位取证、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入户调查率要达到100%。
城镇居民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的,按其提出申请时前6个月内的家庭收入总和计算家庭月人均收入;农村居民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的,按其申请前12个月内的家庭收入总和计算家庭年人均收入。
(三)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家庭经济状况主要包括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
1.家庭收入是指家庭成员在一定时期内拥有的全部可支配收入(家庭成员按照实际长期共同生活成员计算),包括扣除缴纳个人所得税及个人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障支出后的工资性收入、经营性净收入、财产性收入、转移性收入和其他可支配收入。
(1)工资性收入。指就业人员通过各种途径得到的全部劳动报酬。包括所从事的主要职业及第二职业、其他兼职和零星劳动得到的工资、加班费、各种奖金、各种津贴、补贴、稿酬等收入。
(2)经营性净收入。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及有偿服务活动获得的全部营业收入、销售收入扣除经营性支出后的净收入。主要包括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转包等收入;从事畜牧业、种植业、养殖业、采集、加工等农副业生产劳动所获得的纯收入;从事工业、建筑业、手工业、交通运输业、批发和零售贸易业、餐饮业等社会服务业获得的纯收入。
(3)财产性收入。指家庭拥有的土地、房屋等动产或不动产所获得的收入。动产收入包括集体财产收入分红和储蓄存款利息、股利收入等;不动产收入包括转租承包土地经营权,退耕还林还草等领取的一次性补偿金,房屋等财产租赁、出售所得等收入;因建设征地等原因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偿金和安置补助费、拆迁安置房屋货币补偿收入,用于购买(或重建)住房、缴纳基本社会保险费后剩余的部分。
(4)转移性收入。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对居民家庭的各种转移支付和居民家庭间的收入转移。包括离退休金,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赔偿收入,遗属补助费,因劳动合同终止(包括解除)所获得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一次性安置费),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提取的住房公积金,继承性所得,赠与所得,保险收益,彩票收益,政策性补贴中属于生活补贴的部分(有明确规定不计入家庭收入的除外,详见《西藏自治区申请救助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试行)》)。
(5)经县(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认定应计入家庭收入的其他收入。
2.家庭财产是指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货币财产和实物财产。货币财产包括现金、存款及有价证券、商业保险、债权等,实物财产包括车辆,房产,牧区家庭饲养的牲畜,古董或艺术品(祖传的除外)等其他有较大价值的财产。
(四)民主评议:家庭经济状况入户调查结束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实际生活水平等情况进行民主评议。根据入户调查、民主评议结果,对申请家庭是否给予低保提出建议,并及时在村(居)民委员会设置的村(居)务公开栏或单位公示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和审核结果,公示期为7天。公示结束后,填写《西藏自治区申请救助居民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意见表》,连同申请材料、调查结果、民主评议情况等资料报县(区)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五)审批:县(区)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在收到申请人所在单位、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审核意见和申请人相关材料后,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并及时出具《西藏自治区申请救助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委托函》,委托县(区)核对机构对申请人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并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入户抽查。县(区)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根据入户调查结果和核对机构出具的核对报告进行审批,对批准获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发给由自治区民政厅统一印制的《西藏自治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并从批准之日下月起发放低保金。
六、申请人家庭及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救助:
(一)家庭成员名下拥有机动车辆、大型农机具、大型施工机械等(残疾人用于功能性补偿代步的机动车辆,手扶拖拉机,两轮摩托车除外);
(二)家庭成员名下拥有的私有住房总计达到两套及以上(房屋累计建筑面积或人均使用面积低于有关规定标准的除外);
(三)城市居民私有住房面积超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规定的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标准(房屋面积超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规定的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标准,但确因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除外);
(四)家庭成员名下有非居住类房屋,如商铺、厂房、酒店式公寓等;
(五)城市居民家庭成员人均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等金融资产为西藏自治区上年度城市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以上;农村居民家庭成员人均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等金融资产为上年度农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以上。
(六)家庭成员自费安排子女出国留学或在义务教育阶段进入私立高收费学校就读,家庭成员自费出国旅游、劳务的;
(七)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无故不从事生产劳动的(在校就读的学生除外)或无正当理由,连续3次拒绝接受有关部门介绍的与健康状况、劳动能力等相适应的工作的;
(八)因赌博、吸毒、酗酒等不良行为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九)故意拆分或合并户口,提供虚假证明,隐瞒家庭真实收入和财产;通过离婚、赠予、转让等形式故意放弃、转移、隐瞒生活权益和财产的;
(十)经县(区)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条件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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